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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商场中的商品是琳琅满目,花色品种都很繁多,甚至于以前想都想不到的现在都有,但价格却也不菲,小的上千,大的上万,因此“二手货”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具有一定吸引力,这也算是充分发挥“物尽其用”的价值。但是“二手货”也有它的弊端:被人使用一段时间后,质量是否可靠、发生问题找谁等问题接踵而来,那么购买“二手货”应注意是什么呢?
首先是购买“二手货”发生的诸如造成使用者伤害的问题。如果购买和出卖均是公民个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受损一方只能向生产厂家索赔,而不能由销售者与生产者负连带责任。因为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不适用“消法”,所以应避免从个人手中买“二手货”。
其次,如果是从“旧货”商店购买的“二手货”,质量应当如何保障。商家则因有没有明示而承担不同责任,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商家把“二手货”翻新充作合格新品,那么属于欺诈,消费者有权索赔;如果商家直接告诉消费者是“二手货”,即商品存在一定瑕疵,但不具备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,那么属于履行了告知义务,可以免责,此时消费者如要求维修则应付修理费,比如上海一市民在琴行购“二手钢琴”一台,几个月后音质便有问题,一年后音不准,而诉求该琴行退货、赔偿或者按“三包”规定免费维修,但二审败诉,便是这个原因,因此,购买“二手货”一定是注意商品的质量,最好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再购买,避免因商家明示而自担质量责任。
再次,要注意商品使用期。一般商品无论质量多少好,或长或短都有其使用寿命,超过该“寿命”的商品即应报废,如果超过明示的商品使用期限,即使因为商品缺陷而受损,厂家也不担负责任,受损的消费者丧失了请求权。可见,购买的“二手货”使用期限应在商品使用期内。
最后,还要注意“二手货”已被使用的期限,这除了与质量可靠程度有关外,有时也直接决定受损者有无请求赔偿的权利。例如,甲从“跳蚤”市场上以500元低价购回一台“二手彩电”,该彩电原使用者已使用了11年,一天,电视短路炸伤了甲,甲因此起诉彩电的生产厂家,但法院不予支持。这便是因为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有缺陷的商品在交付最初的用户、消费者满10年后,受损者丧失请求权。而原使用者已使用11年,并且不属于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,因此甲只能自己来承担受伤的“痛苦”
总之,人们在购买“二手货”时不要为其低廉价格蒙住了双眼,要注意商品的质量,是否超过商品的“寿命”,被最初用户使用多久等问题,避免花钱买回“定时炸弹”。尽管“炸弹”的价格低廉,但伤害却也可能是不可估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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